食品安全不是食品质量。这是一个足以用一篇论文进行纵深分析的大题目。在此我们只就其中最主要的因素进行简要的辨析。
食品安全是以“危害”为核心、以是否构成危害为唯一衡量依据的概念;食品质量是以“消费者需要”为核心概念、以是否适合消费者需要为衡量依据的概念。
食品安全关注的全部内容只有一个焦点,就是“危害”。这是食品安全法中其定义的核心。“危害”是一种结果导向的概括,即,只要可能对消费者构成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风险因素,都属于食品安全概念的外延范畴。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食品安全关注的“危害”并不仅仅是“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风险因素”这些所谓“内在品质风险”,也包括食品的形状、大小、标签、说明书等这些“非内在品质风险”。近期北京某区级法院在公布的判例中有一段关于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表述让人“惊诧莫名”:“食品安全的目的是要实现食品本身无害;食品安全标准是为实现食品安全目的、所制定的、具体的规则和程序。食品安全关注内在品质,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关注内在品质,还规定可能影响内在品质的外在要素。”要纠正这一段表述的错误所用的文字肯定比这一段的文字字数还多。其中,说“食品安全(只)关注内在品质”是最能体现作者是“外行”的表述。(小编倒是莫名觉得这位法官挺有食品管理意境)
与食品安全不同,食品质量是以消费者需求为衡量出发点的概念。“危害”并不是食品质量关注的重点问题,适合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并形成适当的信息披露是食品质量的核心。这一点从《产品质量法》第一条“本法宗旨”的规定指向即可看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食品也是“一种产品”,食品“质量水平”可以提高,但食品“安全”却是只有合格不合格,不存在“提高”的情形;对消费者来说,质量的规制目的是保护其“合法权益”,安全的规制目的是“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公共秩序来说,质量规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安全规制首先是“民生”问题,也许对“社会经济秩序”有正面意义,但绝不是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