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活动监管的不断强化,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案件数量有所攀升,案件的办理质量也稳步提高。但是,在认证执法中,由于《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罚则”中并没有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因而如何做好未经认证产品的后续处理,避免认证执法陷入“罚过了事”的误区,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控制执法后续处理风险的四条途径,以抛砖引玉,引发更多的思考。
一种途径是不仅考虑涉案产品的认证情况,而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把关。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不仅承担着《认证认可条例》赋予的职责,而且肩负《产品质量法》赋予的职责。因此,对已经销售或库存的未经认证的产品,要识别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还可以通过产品质量的检测,来分析是否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经检测,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查处,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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