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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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领导、各部门、分中心(筹)、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中心具体情况,现将2008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放假日期

4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5日(星期六)、4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二、具体要求

  1、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年,请中心各部门领导要对所属员工进行祭扫、火灾及相关安全和遵章守纪方面的教育和提醒。同时组织员工进行部门卫生清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2、请分中心(筹)及各办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节日期间的工作安排。

3、外出旅行及外地的员工请提前做好行程安排,需要提前离京的人员请办好请假手续,并报综合部。为保证节后按时到岗,请外出的员工提前做好返京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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