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领导、各部门、分中心(筹)、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中心具体情况,现将2008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放假日期
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二、具体要求
1、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年,请中心各部门领导要对所属员工进行祭扫、火灾及相关安全和遵章守纪方面的教育和提醒。同时组织员工进行部门卫生清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2、请分中心(筹)及各办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节日期间的工作安排。
3、外出旅行及外地的员工请提前做好行程安排,需要提前离京的人员请办好请假手续,并报综合部。为保证节后按时到岗,请外出的员工提前做好返京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