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认法[20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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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和第六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认证执法监管工作,全面推动质检系统在认证执法监管工作机制、执法体系、建章立制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加快建立以实现全过程监管为目标的认证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认证执法监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我委决定在部分省级质检部门开展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为目标,以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建设为重点,以完善认证执法监管环节为措施,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抓手,以强化认证执法监管工作为目的,积极探索建立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的新路子、新方法,为面上推广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力争用一至两年左右的时间,在试点地区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便捷、行为规范公正的认证执法监管体系,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认证执法监管队伍,使认证执法监管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同时通过总结、规范、扶持和推广试点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模式,真正建立起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高认证执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认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建立健全认证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1.开展试点工作的各省级质检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试点单位)要充分发挥区域管理职能,保证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各省级试点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认联[2007]146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认法[2008]14号)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及时监督指导实施方案的落实执行情况。各省级试点单位应确定一个基层质检部门作为基层试点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选取一个分支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选取一个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试点单位,我委将一次性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2.完善和规范认证监管机构设置,做到机构职能符合认证执法监管的基本要求。各省级试点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基层质检部门设立认证监管机构,基本建立体制健全、运行顺畅的省、市、县三级认证执法监管网络。

3. 完善机制,强化监管,深化认证执法监管工作。各省级试点单位要在辖区内建立起“以认证监管机构为主导,以专职执法机构为主力,以法制工作机构为执法监督”的认证执法监管体制。认证监管机构、专职执法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之间要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的内部运行机制。

(二)以实现全过程监管为目标,建立认证执法监管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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